曹某某与辽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
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潘兆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晶晶,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祝文庭,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公司)因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沈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伟、范玉华,被上诉人某银行沈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肖晶晶、祝文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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