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李女士与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向李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一个月,然而借款方并没有按时还款。李女士经过多方查找,最后选择卓政律师事务所姜梅律师和吴楠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2016年李女士将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姜梅律师和吴楠楠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罚息人民币1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催收工本费人民币2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
经过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李女士胜诉,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偿还李女士欠借款人民币250万元。
2、被告偿还李女士欠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催收工本费。
3、被告偿还李女士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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