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医院摔伤索要十余万元 时间:2016-11-02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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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姜女士在医院提供的淋浴间洗浴时摔伤,后到其他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在住院期间姜女士和沈阳市天桥中医院多次协商,但是协商调解不成。姜女士经过多方查找,最后选择卓政律师事务所程鲁豫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2016年3月,姜女士将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程鲁豫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承担医疗费36431.93元。

  2、承担护理费5700元。

  3、承担伙食补助费3500元。

  4、承担交通费300元。

  5、承担铺助器具费148.93元。

  6、承担租床费140元。

  7、承担伤残赔偿金82000元。

  8、承担鉴定费920元。

  9、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0、承担左髋关节费用60000。

  11、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程鲁豫律师提出赔偿费用总计:199140.86元。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姜女士胜诉,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101192.6元:

  1、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医疗费24638元。

  2、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残疾赔偿金61072.2元。

  3、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精神抚慰金8000元。

  4、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鉴定费920元。

  5、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伙食补助费2450元。

  6、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护理费3868.1元。

  7、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交通费140元。

  8、被告沈阳市天桥中医院赔偿姜女士铺助器具费104.3元。

  通过该案件我们应该了解,在赔偿的过程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您最好和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律师会帮助您要回赔偿款。>>>姜女士判决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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