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 时间:2016-11-05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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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吴女士丈夫被孔某撞伤,交警队立为交通肇事案,吴女士要求立案为故意杀人,经审查不立案为刑事案件侦查。而后吴女士和孔先生进行调解,吴女士答应接受赔偿。吴女士不接受法院判决,2016年3月吴女士反复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诉,后来吴女士被带回进行刑事拘留。吴女士的亲友经过多方查找,最后通过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指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吴女士判决具体情况

  2016年4月吴女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吴女士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王律师于2016年7月进行刑事辩护,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于2016年7月下达判决:

  1.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

  吴女士通过王律师的刑事辩护,最后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您最好和律师沟通好,律师会根据案情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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