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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有意见提出,该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三审稿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当前实践需要,草案三审稿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作出了多处修改完善。适当提高了有关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草案三审稿还对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冒名顶替犯罪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草案三审稿在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