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意见》指出,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意见》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