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9-12-25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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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并没有针对入室盗窃犯罪专门制定量刑标准,如果实践中行为人属于入室盗窃情形的话,是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一并考虑。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罪要看财产的价值,如果在1000-3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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