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9-12-25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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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问题上,是如何进行适用的呢?主要的关键是如何的呢?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是如何进行?量刑的标准是按照挪用公款的一个数目来进行规定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卓政律师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这里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且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一个并列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开支、婚丧嫁娶等。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两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

  本罪的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罪所侵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只是部分财物所有权,包括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包括国有财物的处分权。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暂时非法占有、使用公款、并从中受益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挪用公款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后,又将公款归还,这种行为从结果上而言,侵犯和危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

  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等拥有的属于国家性质的钱款。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款,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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