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非法采矿罪被判缓刑 时间:2016-11-04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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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王先生在不具备开采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利用铲车、货车等工具开采河砂,导致资源环境被破坏。2015年6月王先生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进行取保候审。王先生经过多方查找,最后通过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指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郑光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2015年6月王先生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进行取保候审,王先生可能面临的情况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光实律师于2016年2月进行刑事辩护,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于2016年8月下达判决:

  1.王先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2.王先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七千零五十元七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先生通过卓政律师郑光实的刑事辩护,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您最好和律师沟通好,律师会根据案情进行刑事辩护。>>>王先生判决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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