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代理律师:姜春连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并行政赔偿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既要实体合法又要程序合法。代理律师在接受委
托后,经查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材料,认为新民市人民政府在强制拆
除房屋时,未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且当事
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因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认
为拆除的房屋是否合法及应否赔偿不属于审查范围系遗漏诉讼请求;对
扣押的物品赔偿数额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提交了代理意见并出庭应诉。
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并就行政赔偿部分撇销一审
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