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士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时间:2016-11-17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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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石女士因与卞先生有纠纷,随后石女士雇佣刘先生、张先生、崔先生三人将卞先生捆绑后,非法拘禁到承租方内后,石女士用刀具将卞先生扎伤,随后石女士被公安机关逮捕。石女士的亲友经过多方查找,最后通过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指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郑光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2015年4月石女士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4月石女士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张先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郑光实律师于2015年10月进行刑事辩护,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于2015年11月下达判决:

  1.石女士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被告人刘先生因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期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林先生因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石女士通过卓政律师郑光实的刑事辩护,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您最好和律师沟通好,律师会根据案情进行刑事辩护。>>>石女士判决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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